《今日说法》记者采访到一起“AI文生图”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。原告李昀锴是一名AI技术关注者,2023年,他发现自己用AI软件制作的一张图片被博主刘女士擅自使用了,还截去了署名水印,于是将刘女士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。
受理案件后,法官注意到了这起案件的特殊性。涉案图片与一般的绘画或摄影作品不同,是利用AI技术生成的,那么它是否符合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的定义,是本案需要厘清的第一个问题。
原告李昀锴认为,自己在使用AI软件进行绘画时,需要设置相关提示词、模型以及其他参数,并进行反复调试,最终才能得到想要的效果,因此AI软件只是制作工具,自己才是图片的主导者。但在被告刘女士看来,AI软件本身就足够强大,原告的投入微乎其微。
法官对李昀锴在图片生成过程中所做的工作进行了考察,认可了他在其中投入的智力因素,因此认定涉案图片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。接下来,法院还需要确认的是,AI模型、AI模型研发者和原告李昀锴,到底谁才是涉案图片的作者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,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。也就是说,目前AI模型本身还无法成为著作权法上的作者。此外,由于李昀锴使用的AI绘图软件是开源软件,设计开发者在开源协议中已经注明,不对用户生成的内容主张任何权利。因此,法官也排除了AI模型的设计开发者是涉案图片作者的可能性。
基于在案证据,法院认定原告李昀锴是涉案AI图片的作者,享有著作权。2023年11月,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判决,认为被告刘女士侵犯了原告李昀锴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,应该对原告赔礼道歉,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元。判决后,双方未提起上诉。